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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惠民政策

1、三清山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三清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三清山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9号)和上饶市政府《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饶府发17号)有关规定,结合三清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三清山农业户口、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 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突出救助重点、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管委会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和审核工作,财政所按照规定落实保障资金。

第四条 持有三清山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列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六条 保障重点:

(一)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家庭;

(二)没有住房、租房或住房被乡(办)、村列为危房的困难家庭;

(三)子女难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或无能力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包括无父(母)弃儿(女)、父(母)再婚、同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孤儿;

(五)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计划生育女儿户以及患有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读学生除外),但因好逸恶劳造成家庭贫困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2、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3年内自建、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

5、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6、经常出入餐馆、娱乐场所消费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7、管委会民政局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标准的30%计算);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管委会民政局规定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九条 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农村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保障金=(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保障人口;

(二)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费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随着物价指数的增长、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保障标准可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具体标准由管委会民政局会同财政所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4、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和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低保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民政局提出,民政局接到异议起20日内会核查完毕并给予答复,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残疾证件;

(四)子女就读证明;

(五)重症证明及高额医疗费用发票;

(六)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第十三条 村委会协助乡(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后,则填写《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办。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乡(办)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低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管委会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五条 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办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委托乡(办)、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 乡、办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由民政局委托村委会以户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都有权向民政局提出意见,民政局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告知民政局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农村低保金的手续。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要每两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要每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退尽退。

第十九条 持有《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居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乡(办)和村委会要建立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做到乡(办)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并参照城市低保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一户一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民政局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补差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财政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财政所将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及时纳入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拨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每月20日前根据民政局按期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发放金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办)金融网点,直接打入低保对象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民政局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农村低保经费,增加工作人员,切实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低保款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民政局、乡、办、村都要设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等亲民电话,受理农村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应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申请后未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民政局会同财政所等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管委会民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81日起施行。


2、三清山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落实《江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基本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三清山的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胡锦涛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重要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和谐平安三清山,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三公榜,三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大病救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3、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病种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救助。主要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血吸虫病;

8、白血病;

9、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救助病种。

(三)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总额的20%给予救助。

1、城乡低保常补对象患大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按40%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2、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患大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按30%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县以上人民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管委会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办审核。

(三)审核。乡、办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管委会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经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补助、管委会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二)资金管理: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城乡医疗救助款由管委会财政所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管委会民政局设立的医疗救助专户,参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管委会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下拨到乡、办低保专户,由乡、办组织发放。资金发放要严格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配套工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医疗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我山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乡、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共同把这项惠及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管委会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办医疗救助的实施工作,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财政所将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共同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三清山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评估办法

(暂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为了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工作,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三清山实际,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五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申报、逐户调查、准确核算、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起适合三清山的家庭收入评估办法,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测算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的核定,包括全部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部门协作,做到不错保、不漏保、应保尽保。

(三)计算家庭收入与核定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因病、因灾、因残、因子女正常升学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的家庭,也可以适当纳入低保范畴。

(四)逐级评估核定的原则。

三、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种植、养殖业纯收入的核定。主要包括责任田、责任山、农作物、养殖等纯收入,核算时根据当地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生产支出、平均收购价格、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以及对上一年度当地主要农作物、禽兽的价格进行调研的主要数据综合评估;

农作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农作物平均收购价格的30%-40%进行计算或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20%-30%计算;

牲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牲畜平均收购价格的20%-30%进行计算或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10%-20%计算。

(二)工资性收入的核定。2005年三清山农民打工收入数据:

1、外出务工人员(主要是没有技术、特长的农民工)每年有7个月以上不在家务农的,本人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同时外出务工人员每月给家庭的收入按三清山最低工资计算,三清山最低工资标准为300/月;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按30-50//天计算;工作日按离家天数的70-80%计算;学徒工本人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本人每年给家庭的收入100-300元(原则上按学徒年限计算,既初学当年为100元,以次内推)。

3、临时工收入,在家务农,每月有一段时间在外做工的人为临时工,按实际务工天数计算,10-30//天。

(三)赡养、抚养费收入的核定。

1、户外法定赡(抚)养人赡(抚)养费的计算:

[户外法定赡(抚)养人家庭收入—户外法定赡(抚)养人家庭人数×农村低保标准]20%;如有二个以上的户外法定赡(抚)养人,赡(抚)养费乘以10%计算;

2、如有法院裁决的,按裁决执行;

3、如无法计算户外法定赡(抚)养人收入的,每户户外法定赡(抚)养人收入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0%计算。

4、低保对象家庭不计算抚养费支出。

四、其它收入的核定

1、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

2、继承的遗产、遗赠;

3、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得的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它原因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被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6、补贴性收入。包括离任“两老”补助金、乡()企业、村组干部补助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三)独生子女费以及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

(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五)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六)因公伤亡人员及其家庭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护理费;

(七)国家、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救济金、走访慰问金等;

(八)新农合医疗补助金和大病医疗救助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造成贫困的家庭;

(二)购买使用小汽车、货车、摩托车、电脑、空调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三)3年内自建、购买住房(因拆迁安置除外)和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四)在县城或集镇所在地购买、租用店铺做生意的家庭;

(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家庭;

(六)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或经常出入餐馆、娱乐场所消费行为的家庭;

(七)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调查的家庭;

(八)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七、家庭收入的调查方法

(一)申报法。就是要求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同时,调查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情况。

(二)入户调查法。就是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法。通过走访村组干部和其他村民,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求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人员,通过发信函的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比较法。就是把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家庭相比较;通过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真实情况;

(六)评议法。对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相对较高或能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即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八、家庭收入的核算步骤

1、村委会评估评议小组评估。评估评议小组由村、村干部、村民代表、监督员组成,评估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组织调查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意见,并将评估评议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2、乡、办评估评议委员会审核。评估评议委员会由乡办主要领导、挂点驻村领导、民政、财政、监督小组长等有关人员组成。根据村委会上报的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对有争议的对象组织重新调查,提出意见,并将评估审核结果返回到村委会张榜公布。

3、民政局审批。根据乡、办上报的《调查表》和《审批表》进行审批,做出审批结论,将结论返回到乡办张榜公布。同时,将公布的结果报民政局和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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