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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进山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综合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景区内索道运行、车辆行驶、森林防火、建筑消防、游客游道、供电供水、卫生防疫、景区居民和职工生活设施等八个方面安全纳入管委会组织的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及时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定期演练。

第二条 游道安全管理

游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景区内游道的日常管理,加强对有危石、塌方危险路段的监督检查,及时修复损毁道路。

在危石、塌方、风口易冻、雷电集中等有危险迹象的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有专人负责安全,应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标志。

在游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施工标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条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四条 索道安全管理

索道公司要加强设备的日(早、晚检)、月、季、年检。在游客乘座索道时提醒:请在管理人员的安排下,正确乘座索道车厢;请勿在车厢内吸烟;请勿将头、手伸出车厢外;请勿擅自打开车门;请勿将垃圾扔到车厢外;遇到紧急情况时,请保持镇定,向车厢内标明的电话报告。

第五条 游客安全宣传管理

加强对进山游客的安全宣传,提高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

宣传的内容有:根据健康状况,随身携带必备药品,身体不适者,勿勉强登山;登山宜穿旅游鞋、布鞋、球鞋,勿穿高跟鞋,拐杖要适用结实;轻装缓步,舒心游览,切记“走路不观景,观景不走路”;雷雨时不要攀峰,不要打伞,不要手扶铁链,不要树下避雨;景区拍照时,不要随意移步,特别不要后退,以免发生危险;注意自身安全,勿擅自到未开放的区域游玩,以防发生不测;雨季多山洪,常常山上雨山下晴,勿在溪流中游玩,以免避之不及;不要坐在观景点护栏上休息,以免发生意外。

2、游客安全处置制度

构筑安全、健康、秩序的风景区是三清山打造“全国一流、世界知名”风景旅游区的重要内容,为维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游客安全处置制度。

1、遵守“安全第一、游客至上”的原则,视游客为上帝,维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所有景区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维护游客的生命安全,发现安全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措施实施急救,防止事态扩大。

3、管委会领导或景区管理局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该立即启动救护预案,组织救护队进入现场实施救护,主要领导要现场指挥,并协调有关部门协同作战。

4、景区医院、景区救护队、景区管理局在管委会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5、景区医院电话0793—2180120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随时接诊,提供积极有效的安全救护。

6、景区救护队员和景区医院值班医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因人为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3、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三清山风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风景区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导游人员讲解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及《三清山风景区导游管理分公司讲解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三清山风景区导游人员实施细则:

具体办法:

一、三清山风景区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重新计算年度分值

二、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漫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七)有带游客偷逃门票的。

三、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景点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服务的;

(四)导游活动中不讲解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定点导游管理机构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七)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

(八)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九)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十)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十二)擅自降低或抬高景区导游服务统一价格的;

(十三)未开派遣单带团上山被检查人员查处累计三次的 。

四、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未打导游旗、未挂工号牌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岗的;

(三)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四)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五)导游活动中,讲解质量差的;

(六)未开派遣单带团上山被检查人员查处累计二次的;

(七)不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的;

(八)团队中有游客吸烟被查处且未造成重大事件的;

(九)团队中有游客损害景区资源的(如攀折花草树木等)

五、未开派遣单带团上山,在30分钟内未打电话向导游管理公司解释说明的,给予警告处理

六、旅游区(点)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三清山导游管理分公司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在景区给以通报,导游人员所在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该导游人员的登记注册单位。

七、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八、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随意扣分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

4、轿业公司轿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轿业整顿治理方案精神。为强化轿工管理,维护三清山和公司形象,为来山游人提供安全、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三清山旅游事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清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轿业公司,是以保护三清山为宗旨,为中外游客提供抬轿的服务性企业。在三清山风景区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第三条 轿业公司轿工在山经营期间,必须自觉地接受三清山风景区工商、公安、物价、管理公司等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轿业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定段运营、比例完成、终点结算。

第二章 经营管理模式

第五条 公司对轿业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售票定点运营、实行开票制和扣分制。抬轿经营路段和经营方式。

1、索道下站(外双溪)至索道上站安排10顶轿子,轿子集中点停放在索道下站,实行联营。

2、索道上站轿子停放点安排20顶轿子,日上山庄平台安排35顶轿子,天王山庄平台安排25顶轿子。同时设定两个管理点(即西海岸口平台和女神宾馆平台)。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具体路段情况。每一轿子停放点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各段的管理经营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抬轿服务实行统一经营,实行收入的公司按点比例分配原则。公司负责收的统一收取。当日结清。轿工分成第二日由队长负责人到公司领取和分配。

第八条 轿工早出晚归,公司不负责安排轿工的交通及住宿。

第九条 轿工挑工必须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办理公证手续,缴纳押金及相关费用,领取经营服务卡后方可上山经营。

第十条 所有经营业务必须开具公司统一印制的通行证,轿工由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开具,接受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所有经营业务必须在物价部门核准范围内进行,不得漫天要价。

第十二条 所有导游业务促销费由公司专人统一支付,导游未能及时领取的业务促销费用由公司专人统一保管支付。

第十三条 轿工原则上不准代班,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局面批准后,方可代班,且必须持被代班者的经营许可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天。

第十四条 游客乘轿费等抬轿任务结束时由管理人员收取,并及时上交给出纳员。

第十五条 轿工在经营中如需补开通行证,应主动就近到公司管理人员处办理。否则,一律按隐瞒轿费处理。

第十六条 轿工上班时禁止酒后抬轿,禁止在公共场所或经营路段上打牌和赌博。

第十七条 轿工必须按通行证开列的路线提供服务。未经客人同意不得超越约定路线,否则,发生争议或纠纷,管理人员在按通行证收取轿费的同时,予轿工以欺骗游客论处。

第三章 劳动安全

第十八条 轿工在经营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服务对象的人身,物品的绝对安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经营者自负。

第十九条 上班前,必须检查劳动工具是否结实,牢固劳动工具如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对因不检查劳动工具而导致客人受伤,由轿工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严禁酒后上班,严禁带病带伤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轿工人员应做到:

①着统一制作的工作服。“二证”齐全方可抬轿上路(“二证”指通行证,经营服务卡)。

②禁止乱摆放轿子或坐在轿子里抽烟,吃东西等,在停放点或路线上聚众赌博。

③各轿均应按序号,照排报务。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乱顺序。④各轿工上岗期间出现强行拉客,争客抢客,对游客索拿、卡、要、威胁等及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破坏安全和公共设施,对游客误导误传使用不文明有语,接私轿等一切现象,违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⑤抬轿时要互相配合,力求平稳。注意力集中,不得争先恐后,横冲直撞,路过危险段,严禁抬轿。应掺扶客人小心通过,在人多地段,应使用文明用语,尽量使游客让道,不得强行抢道。

⑥抬轿时,不准谈心,不得互相争吵与其他游客发生争吵。

⑦自觉接受公司、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

⑧在服务途中,不得乱自拆拉客人的行李,窃取任何物品,如发现客人东西缺损或丢失,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经公司批准,给予加分,每加1分,奖励50元。

①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事,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文明待客,受到游客书面表扬的。加0.5分

②对扰乱风景区旅游秩序或者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能见义勇为及时制止,受到三清山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

③敢于检举,揭发无证人员,积极维护本公司利益,形象的。加2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利行为之一者,实行扣分,再扣1分。则相应扣其押金50元。

(1)上岗期间有赌博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0分。

(2)不文明待客,受到游客投诉的扣2分。

(3)不服本公司的及相关部门管理,故意闹事、拉、跟 、抢轿或怠工的扣10分。

(4)拒绝接受公司及三清山有关部门工作检查的扣2分。

(5)在禁烟区内吸烟或酒后抬轿的扣4分。

(6)随地大小便、乱扔拉圾行为扣1分。

(7)破坏公共设施,除照价赔偿外5分。

(8)与游客发生口角、打架斗殴等行为扣20分。

(9)强行抢道、横冲直撞、导致游客摔伤除赔偿医疗费外扣10分。

(10)不开票就抬、抢抬、抬半路或超出规定线路扣5分。

(11)不遵守导游、服务中挑客的、或是服务中使用不文明语言扣2分。

(12)不着装上班的、不佩戴相关证件的、不正确对待配挂物价准牌的、不开通行证扣1分。

(13)抬轿时路段上,故意不抬或借理由使游客走路受投诉的扣2分。

(14)上岗期间在景区内砍、采、摘、树木花果的扣2分。

(15)轿子在定点停放处以外的成摆乱放的扣1分。

(16)营业期间以解释另收导游费的没收其导游费并扣1分。

(17)营业期间从事与抬轿无产的其它活动的扣2分。

(18)强行索要小费、礼品扣10分。

(19)上岗时迟到。扣1分。

(20)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扣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押金停业整顿:

①收入不上缴,不开通行证,经教育不改的。

②欺骗、敲诈、勒索游客。

③超范围,超界经营的。

④涂改,使用过期通行证的。

⑤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公安、监保处理的。

⑥与无证人员色结,扰乱三清山旅游管理秩序的。

⑦对侵吞或隐瞒收入(含小费)者按侵吞或隐瞒数额的十倍数处罚。

⑧在上岗期间,被司法机关判刑劳改劳教的。

⑨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公司损失200元以上的。

⑩带头聚众闹事或多次煽动他人闹事的。

第二十六条 有超出本规定的行为或受三清山管委会部门委托处理的行为参照第25条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凡当年受到三清山风景区公安等行政处罚和公司二次处罚者,将取消今后五年上山经营资格,受刑事、治安拘留处罚的人员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不得进行替补、更换,将取消今后五年上山经营资格。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上岗轿工人员考勤由各点管理人员负责,实行点名制度,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所有轿工人员不得私自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队长请假,否则,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管理人员在每轮班结束时要将考勤表报队长登记后送出纳处。

第二十九条 事(病)假两日以内,书面请假报队长批准,三日以上者由公司领导批准,每次请假人数不得超过5人,每人每年请假不得超过20天。

第三十条 事(病)假期间,两日内扣除当上岗时日收入10天/天,两日以上扣除工资15元/天,事(病)假统计全月累计。

第三十一条 旷工每天扣除30元,五一、十一、期间旷工(1—5日)每天扣50元。(无批准假条视为旷工)。

第三十二条 轿工人员不准代班,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书面批准后,允许安排休假人员代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三清山风景区管委会轿业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5、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一、景区各单位及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二、各驻山单位及企业每年必须与管委会签订防火责任状,配备好灭火器等森林防火设备,并按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三、各驻山单位及企业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设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有问题的须及时整改。

四、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禁止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环卫人员应当及时清除枯枝落叶,不得焚烧,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六、在景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签订防火安全保证书,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切有需要,须经得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并派专人指导、监督。

七、导游、讲解员有责任劝说游客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吸烟,不得进行野炊等违规用火活动,规范游客用火行为。

八、如遇火情发生,应及时报告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0793—2401532。

三清山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6、景区火源寄存制度

为有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三清山森林资源及旅游资源的绝对安全,特制定火源寄存制度。

1、所有进山的游客和驻山各单位员工进入景区须将随身携带的香烟、打火机等火种统一交火种寄存处登记保存,旅游团队由导游或领队统一收集后交寄存处保存。

2、火种寄存在离山时,凭登记将火种领回。

3、驻山单位、景区经营网点、务工人员严禁在林区、景区燃烧枯枝树叶、生活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游客、香客严禁野炊、燃放鞭炮、香烛、纸钱等行为。

4、所有人员进入景区禁止吸烟。违者将按景管局[2003]09.10号文件规定对吸烟者、团队导游、领队及组团社给予严厉处罚,造成后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景区各单位及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

二、严禁携带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景区。

三、严禁在景区伤害、猎杀、买卖野生动物及盗伐、买卖珍稀野生植物。

四、景区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六、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上的罚款。

七、对违法猎采、运输、购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检举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管委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八、在景区捡拾的受伤珍稀野生动物必须上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电话:0791—2401533。

8、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一、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二、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任何携带病虫害的物品及具有侵害性的生物带入景区。

三、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未经检疫的宠物带入核心景区。

四、禁止一切松木制品进入景区,一旦发现,将根据《森林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依法查处,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门票房、检疫站勿必做好对通讯、电力、交通、建筑等包装材料的查验工作;乡(办)林业工作站、护林员应做好日常流动检查。

六、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地开工许可证之前,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承诺函,承诺不调运松木制品及松制品包装箱进入景区,建房模板提倡使用竹胶模板代替传统木材制品。

七、发现森林病虫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及时有效的除治。

八、施行举报奖励措施。如举报发现一棵松树死亡并检测为危险性病虫害,或举报一次松木制品及包装箱进入景区的,将给予每人每次50—100元奖励,电话:0793-2401533。

9、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三清山风景区的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环境卫生作业活动,创建一流的卫生环境,保持良好的游览形象,特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游道卫生保洁管理

游道卫生采取“定员、定岗、定责、定检查”的办法全天候实施清扫作业,做到“有无领导、有无接待任务、有无检查工作态度保持一个样;旅游热线与冷线、天气好与不好环卫生质量保护一个样”,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二、门前卫生保洁管理

根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卫生责任区的保洁工作由责任主体自行承担,严格按照《三清山风景区门前卫生保洁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人力、物力和措施。环卫主管部门景区管理局委托保洁分公司负责门前卫生的监督检查。

三、渣土管理

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向景区管理局提交渣土处置方案,由审核确定后实施;施工中渣土的堆放、利用与排放接受景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并经验收后方可工程决算。

四、公厕管理

旅游厕所由保洁分公司设专人管理,严格按“五净五无”标准进行卫生保洁,确保厕所清净无异味。厕所粪便与污水做到有效净化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五、垃圾处置管理

景区垃圾全面实行袋装化和源头分类,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处置、综合利用。处置方式要因地制宜,根据垃圾的类别与成分不同,以焚烧、卫生填埋、回收利用、微生物处理等方法进行综合处理,尤其注重垃圾中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以及避免垃圾处理的二次污染。景区管理局应加强方法创新和技术改进,确保垃圾处理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六、垃圾下山管理制度

景区所有垃圾一律清运下山,统一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理。景区宾馆的垃圾运送下山实行“三联单”制度,一律运送下山至索道下站临时堆放点堆放,统一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理。

10、三清山管理服务站建设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施工标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防火警告牌,以及各种宣传标语牌等,入口要建门楼,挂对联,各类标牌、标语不得丢失损坏。

二、施工现场平整,道路畅通并有排水措施,保护周边环境设施,爱护花草树木,注意环境美观,施工过程中遵守“六不准”。

三、进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构件、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所规定的位置,按其品种、规格分类堆放,码垛成方,不许乱堆乱放。

四、所有材料都要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进入景区,使用环保节能型材料,对可能产生危害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景区。

五、施工现场要做到活完场清,无“六头”和其他杂物,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六、办公室、职工休息室、材料库、水房等场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热饭箱、烧水壶、水缸要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要划分文明施工分担区,各分担区的责任者要认真负责。

七、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前,项目经理要向施工班组做文明施工交底,并随时检查验收,严格奖罚制度。

(11)管理站岗位职责

一、工作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尽职尽责、吃苦耐劳,高效地开展工作,保护好景区资源及旅游设施,保障三清山旅游事业规范有序、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熟悉工作站周边及巡查线路的基本情况,随时了解掌握景区旅游资源变化和游客流向、安全等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应急处理。

三、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着制服上岗,佩戴上岗证(牌)。旺季双休日、黄金周、有重大接待应提前全部到岗。

四、站长岗位职责

1、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指挥协调能力。

2、模范带头,廉洁奉公,带领全站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3、做好本站值班、巡查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工作落实、执行、处理等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各种信息,并做好考勤(核)登记。

4、带领全站人员积极主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努力学习,服从指挥,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

2、做好值班、线路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作不推诿、不扯皮,敢于同一切危害风景区的行为作斗争。

3、主动协助站长做好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2、三清山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制度

为确保三清山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并具备较全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性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规范地使用仪器设备,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3.认真做好日常环境巡查工作,保证仪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4.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及时更换各类易损部件并对上水管道进行冲洗。

5.认真做好每月一次的比对工作。

6.认真做好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现状记录并妥善保存。

7.发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专业维修人员及时进行修理。

8.保持站内环境整洁,并做好绿化工作。

二、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1.站内自动监测仪器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标定或校正。

2.每年对自动监测仪器视运行情况进行一至二次的性能考核,并及时上报。

3.自动监测仪器使用的实验用水、试剂、标准溶液须达到《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质量保证要求。

4.认真做好质控实验情况记录。

5.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报告制度

1.对仪器运行情况实行周报制度。

2.在完成对仪器性能考核工作的一周内写出情况报告。

3.对水质异常情况实行上报。

4.对仪器故障的发生及排除实行一事一报。

5.对日常运行的费用每月记录半年一报。

四、自动站仪器设备及消耗材料管理办法

1.仪器设备由自动站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2.制定年度易耗品及试剂的采购计划,进行统一采购。

3.易耗物品由托管站统一管理,按规定领取使用。

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清山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更好地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三清山为龙头的大旅游发展格局”战略,辖区乡、场、各直属单位及部门、驻山各单位在切实保护景区资源,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提升景区形象,共同为三清山打造“全国一流、世界知名”风景区作了积极努力。随着三清山旅游发展和开发建设不断推向深入,也出现了一些与规划不符、与建设审批要求不符和擅自违章搭建的行为和现象。为此,经研究决定,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清山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乡、场、各直属单位及部门、驻山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建设部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各服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凡在三清山风景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报管委会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各服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项目和土地用途要求擅自进行违章建筑。

四、凡已经管委会批准的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现场确定的规划红向进行建设,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的管理。

五、景区各直属单位及部门、驻山各单位、区外各有关部门沿景区旅游公路旁设置各类广告牌、标示牌经管委会规划、景区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六、乡、场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行审批旅游公路沿线居民住宅用地,已审批的住宅用地要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调整,并经管委会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同意。

七、三清乡政府要在金沙旅游休闲服务区居民、农户房屋现状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干部群众和农户的思想工作,杜绝和遏止居民、农户违章乱搭建行为现象的发生。

八、三清山林场辖区内居民、农户不得擅自在景区主干道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任何违章搭建。对现有临性违章建筑要进行一次集中性清理整治。三清山林场所辖玉坑村、东坳村、引浆村公路沿线居民、农户房屋的外观改造或装饰需统一由申请人提交改造和装饰设计方案,经林场审核后报管委会规划部门审核同意。

九、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和景区管理部门要按照《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各服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推动景区各项目建设和管理步入文明规范、安全有序、协调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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